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910号原告苏经华,女,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段益乐,男,198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岳进府,男,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经华昌与被告段益乐、岳进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经华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经华以原、被告庭下已达成调解合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征收29元,由原告苏经华负担。
审判员 贾佳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