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民初字第0686号原告朱向阳。被告扬州大仕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开放东路(汤汪崔庄)。法定代表人陈鸣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成荣,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向阳与被告扬州大仕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朱向阳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袁 蓓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孙冠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