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2975号申请执行人张法武。被执行人杨永军。申请执行人张法武与被执行人杨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432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5月20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63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士勤
审判员 宋德宝
审判员 于东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保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