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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909号

闫四洪与武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四洪,武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闫四洪。被执行人武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陈显宝,总裁。闫四洪诉武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闫四洪于2013年3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及武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