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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执恢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桑正堂与李海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正堂,李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桑正堂,男,1948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海英,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桑正堂与被执行人李海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3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海英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桑正堂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雁民执字第0148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执行程序。嗣后,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31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海英已将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31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属于桑正堂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某村X号院落内东边(临街)由北向南数第一间、第二间和第三间房屋分别出租给了黎淑霞、高志强和马建。因承租人黎淑霞、高志强和马建均表示愿意继续租住该三间房屋,也愿意将房屋的租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桑正堂,申请执行人桑正堂也愿意将该三间房屋出租给黎淑霞、高志强和马建并直接收取租金,且不再要求被执行人李海英腾交上述三间房屋。对于本案需要腾交的该院落东边(临街)由北向南数一层第二间(门道)和第三间房屋,因第二间(门道)属于该院落的唯一出入口,第三间现由申请执行人桑正堂的配偶张文琴居住。对于上述两间房屋,申请执行人桑正堂表示无需被执行人李海英腾交,也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31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薛江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