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谢某甲。被告谢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全乐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田玲巧 微信公众号“”
谢某甲与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谢某甲。被告谢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全乐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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