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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321号

谢某甲与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谢某甲。被告谢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全乐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田玲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