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曾某某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行贿罪,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指派检察员刘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0年初,被告人曾某某因请时任南漳县粮食局局长的魏某帮忙解决其妻工作及争取安排工作后不上班之事,先后送给魏某现金合计2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8年1月底,被告人曾某某为请魏某帮其妻子刘某解决工作问题,到魏某的办公室借汇报工作之机,将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魏某的桌上说给局长拜个早年。魏收下此款。2008年八、九月份,曾某某在魏某办公室明确提出请魏帮忙解决其妻子工作问题。魏某表示想办法,后魏和时任胡营粮油购销公司经理王某联系欲将刘某安排到该公司工作。魏某让曾某某找王某具体商谈。2、2009年1月,被告人曾某某为妻子工作问题能尽快得以落实,借向魏某汇报工作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魏的办公桌上说给局长拜个早年。魏收下此款。2009年四、五月份,曾某某为刘某工作之事专门请魏某和王某等人在南漳县清龙山庄吃饭。饭前,曾对魏说其妻安排在胡营粮油购销公司工作的事还未办好,请魏再给王说说。魏表示催王抓紧办。饭后曾某某对魏说:“我爱人患有低血糖、颈椎病,工作解决之后不上班行不行?”魏说可以并告知王,王应允。数天后,王某安排时任胡营粮油购销公司管人事的副经理王某某,为刘某办理了有关劳动用工合同。3、被告人曾某某的妻子在魏某的关照下,顺利被安排在胡营粮油购销公司工作。从2009年5月办理好相关劳动用工合同至今,刘某并未到该公司上过班,却一次性将2008年度至2009年4月份的工资共计16000元予以领取。2009年12月,曾某某为感谢魏某的关照,到魏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0000元现金的信封送给魏并说:“魏局长,我爱人已经安排到胡营上班了,感谢你对我们全家的关心,这是我的一点心意。”魏某收下此款。4、2010年初,被告人曾某某为感谢魏某给予的关照,借汇报工作之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魏办公桌上说给局长拜个年。魏收下此款。被告人曾某某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简历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记账凭证、情况说明、暂扣款物清单;证人魏某、王某、郭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事实,是自首。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曾某某予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根理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金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