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05072号

刘长松与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长松,周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072号原告刘长松,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周建平,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松诉被告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松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建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松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颖颖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