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072号原告刘长松,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周建平,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松诉被告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松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建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松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颖颖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