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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桃非诉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蒋建红、蒋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桃非诉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跃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海,该局执法分局局长。被执行人蒋建红,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鲊埠回族乡黄金石村。被执行人蒋玲,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鲊埠回族乡黄金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蒋建红、蒋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蒋建红、蒋玲在执行过程中自觉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爱宝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