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俭俊与黑龙江省益利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黑龙江省益利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俭俊,黑龙江省益利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黑龙江省益利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11号原告董俭俊,女,生于1979年,汉族,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黑龙江省益利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杨先进,该分公司经理。被告黑龙江省益利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先进,该公司经理。原告董俭俊与被告黑龙江省益利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及黑龙江省益利生物科技开发有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俭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被告也未提出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俭俊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青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韩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