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执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建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山执即字第32号被执行人李建,男,因犯诈骗罪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彭山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令李建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李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2)彭山刑初字138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李建罚金刑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洪志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饶云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