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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执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建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山执即字第32号被执行人李建,男,因犯诈骗罪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彭山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令李建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李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2)彭山刑初字138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李建罚金刑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洪志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饶云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