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榭西邻里中心商业房**号。
法定代表人:袁彩珠,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书达,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胜,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黄金海岸小区**幢***室。
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 倩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代
书记员 汪迪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榭西邻里中心商业房41号。
法定代表人:袁彩珠,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书达,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胜,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黄金海岸小区B4幢102室。
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龚倩
二O一三年五月六日代
书记员汪迪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