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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1515号

刘某与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1515号

原告:刘某,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汝某,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担。

审 判 长  武守国

审 判 员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 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