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584号原告王某。被告袁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汪 领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海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584号原告王某。被告袁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汪 领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海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