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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584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584号原告王某。被告袁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汪 领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海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