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五行非审字第00016号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五河县。
法定代表人:谢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胜,该局法规股副股长。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五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五河分公司),住所地五河县。代表人:崔玉宇,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五工商公处字(2012)65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五河分公司缴纳罚款6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五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五工商公处字(2012)65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五河分公司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前,未提起复议及诉讼,经催告后又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故本院对五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五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五工商公处字(2012)65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凤
审 判 员 王振辉
人民陪审员 肖 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董纯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