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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昆执字第323号

申请执行人聂孝龙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孝龙,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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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昆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聂孝龙,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卢金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孝龙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昆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郝建军

审判员  唐文山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