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0646号原告田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常雪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冒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田建华与顾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0646号原告田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常雪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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