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656号原告何某。被告胡某。
原告何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陈锦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龚 雪 微信公众号“”
何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656号原告何某。被告胡某。
原告何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陈锦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龚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