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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656号

何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656号原告何某。被告胡某。

原告何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陈锦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龚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