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威海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23号。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爱平,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平,公司职员。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海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晓文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竞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