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836号原告陈某。被告毛某,现在押青岛第一看守所。
原告陈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结婚,被告于2000年犯罪潜逃,夫妻分居十多年之久。期间被告也没有履行父亲的义务。原告承受不起来自各方面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毛泰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因被告毛某刑事案件尚在审理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霞
审 判 员 雷鸿春
人民陪审员 张新颖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