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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01187-1号

高占英 与王亚娟、游保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占英,王亚娟,游保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01187-1号申请执行人高占英。被执行人王亚娟。被执行人游保森,猪河南省新郑市文化路南段和平街二巷。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游保森暂无能力偿还,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新执字第011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瑞甫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孙华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