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宋红丽,女,198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曲峧村。委托代理人郭叔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耀斌,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涉县索堡镇曲峧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红丽与被告郭淑平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红丽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红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学亮
审 判 员 张国强
代理
审判员 李春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