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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诉字第0043号

南通百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锦绣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百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市锦绣花园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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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诉��第0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通百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锦绣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符德如。

上诉人南通百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民初字第0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杨 谦

代理

审判员 施素芬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任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