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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490号

原告石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7-29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490号原告石某,女,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泸县人。委托代理人江世银,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3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毛启军

代理

审判员  叶小容

人民陪审员  罗南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