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张某,宣化钢铁公司龙烟铁矿退休职工。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许永英 来自: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张某,宣化钢铁公司龙烟铁矿退休职工。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许永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