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增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新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冯新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新立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新立在中国农业银行恼里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庞学省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马志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