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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241号

新乡市增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冯新立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乡市增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冯新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增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新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冯新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新立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新立在中国农业银行恼里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庞学省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马志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