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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商初字第82-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贺绍军、贺永芹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贺绍军,贺永芹,贺红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商初字第8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委托代理人宋春永。被告贺绍军。被告贺永芹。被告贺红来。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坊商初字第8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39957.9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振明

代理

审判员  韩 璐

代理

审判员  汤婷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