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商初字第8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委托代理人宋春永。被告贺绍军。被告贺永芹。被告贺红来。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坊商初字第8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39957.9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振明
代理
审判员 韩 璐
代理
审判员 汤婷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