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9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商镇,村民。被告周某,男,生于1984年9月19日,汉族,住址同原告,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3日以经亲友劝说和法庭调解,夫妻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孙 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苏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