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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一初字第210号

商海洋与吴宏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商海洋,吴宏良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商海洋,农民。被告吴宏良,农民。经审查,原告商海洋诉被告吴宏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起诉状中的原告姓名“商海洋”与其提供的身份证明中的“商海祥”不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海洋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魏文升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爱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