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商海洋,农民。被告吴宏良,农民。经审查,原告商海洋诉被告吴宏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起诉状中的原告姓名“商海洋”与其提供的身份证明中的“商海祥”不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海洋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魏文升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爱茹 来源:百度搜索“”
商海洋与吴宏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商海洋,农民。被告吴宏良,农民。经审查,原告商海洋诉被告吴宏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起诉状中的原告姓名“商海洋”与其提供的身份证明中的“商海祥”不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海洋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魏文升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爱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