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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345号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田林根、王立霞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强制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田林根,王立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田林根,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王立霞,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人口计生征决L(2012)0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田林根、王立霞银行存款218844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刘山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