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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51-1号

吴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陵召村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34)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陵召村第一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51-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陵召村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吴某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吴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陵召村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交付我院,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左 诚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高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