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50号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50号原告何某某,曾用名何会忙,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 淼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崔笑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