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50号原告何某某,曾用名何会忙,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 淼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崔笑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