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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商初字第306号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范福强、范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范福强,范文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306号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X0899730-0,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88号绿地国际商务中心一楼北端圆弧部分及804-810室。负责人缪丽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季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2-5号612室。法定代表人范福强。被告范福强,男,汉族。被告范文辉,男,汉族。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渣打银行)与被告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正公司)、范福强、范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渣打银行诉称,2012年7月17日,被告诚正公司向原告贷款100万元,约定期限为36个月,月利率1.59%、月还款额为36656.02元,原告向被告出具了贷款确认函,被告诚正公司进行了盖章确认,被告范福强亦签字确认,同时被告范福强、范文辉作为担保人为被告诚正公司上述贷款提供担保。2012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100万元贷款,被告诚正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贷款发放后,被告诚正公司自2013年2月起至今未按约偿还本息,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诚正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92537.02元及支付利息13797.14元(暂计至2013年2月9日,主张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诚正公司支付律师费90633元;被告范福强、范文辉对被告诚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查:因被告范福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鼓楼看守所。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范福强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受理费13770元于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渣打银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旭

代理

审判员  朱双海

人民陪审员  张振祥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见习

书记员  赵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