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17号申请人任慧玲,女,生于1951年8月15日,汉族,住淳化县法院家属楼*单元,个体户。被执行人高晓峰,男,生于1969年9月22日,汉族,住淳化县党校院内,工人。任慧玲与高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3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晓峰已将本案全部标的及执行费交至本院,且申请人已经实际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新兵
审判员 张艳艳
审判员 王整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