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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017号

任慧玲与高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0-08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慧玲,高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17号申请人任慧玲,女,生于1951年8月15日,汉族,住淳化县法院家属楼*单元,个体户。被执行人高晓峰,男,生于1969年9月22日,汉族,住淳化县党校院内,工人。任慧玲与高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3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晓峰已将本案全部标的及执行费交至本院,且申请人已经实际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新兵

审判员  张艳艳

审判员  王整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