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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纳溪执字第26-2号

华定芳.陈少良申请执行王应光借款合同纠纷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少良,华定芳,王应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陈少良申请执行人华定芳被执行人王应光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纳溪执字第26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应光银行存款30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少良、华定芳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应光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应光在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也仲

代理

审判员  黄 荣

代理

审判员  易正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倪新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