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陈少良申请执行人华定芳被执行人王应光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纳溪执字第26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应光银行存款30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少良、华定芳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应光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应光在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也仲
代理
审判员 黄 荣
代理
审判员 易正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倪新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