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象民初字第676号

郭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谢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676号原告郭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郭某诉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 判 员  钱 越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

书记员  陆旻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