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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722号

王某与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楼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722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书敏。

被告:楼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书敏,被告楼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相识,交往两年多时间,当时被告对原告的生活及身体健康等关怀无微不至,被告承诺会尽心照顾原告的起居饮食及身体健康。原告为被告的细心体贴所打动,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伴,互相照顾,安度晚年,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结婚请求。当时被告称其有楼房,承包过店面,当过老板,还有股票等巨额财产。原告为了表明自己不会贪图被告的财产就提出和被告签订结婚财产协议,该协议就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如何处置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年××月××日原、被告领取了结婚证,正式结为夫妻。婚后,原告按约每月给被告1300元现金,300元购物卡,作为生活开支,另外还有每年节年费3600元。但婚后不久,被告不再像婚前表现得那样陪伴原告及打理生活。不仅在饮食上没能照顾原告,而且还在精神上孤立原告,搞得原告身心均受到很大的折磨。

原告本身年事已高,经不起折腾,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内容都是不属实的,原告认为其没有烧饭,只是从××××年××月××日开始其没有烧饭,之前都是其在家里天天烧饭的;为什么后来不烧饭,是因为和原告一起打牌的女的骂其,其问原告其的事情是不是原告告诉她的,原告也承认了,所以其就跟原告吵了起来,当时原告还打了其三个巴掌,之后外面的人都知道其被原告打了三个巴掌,所以才很生气,赌气才没有给原告烧饭。对于原告说的有巨额资产之事也是不属实的,实际上其的股票一直亏损的。原告陈述给其每月1300元也有异议,一开始每月给其500元、600元,从去年开始才给的1300元,而且也没有每月给300元超市卡,平时买菜都是其付的钱。现在原告要求离婚就是因为其从××××年××月××日开始没有烧饭,双方也就这点分歧;其和原告结婚是第3次婚姻,其对原告是有感情的,还是喜欢原告的,所以希望维持这段婚姻,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2、协议书,证明双方对婚前财产进行了约定,双方婚后没有财产及子女抚养纠纷。被告未提供证据。上述由原告提供的证据1、2,经被告质证后认为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其三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自行相识,在交往恋爱两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第三次婚姻,婚后无子女。在双方恋爱和婚后的八年时间里,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但从今年二月起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执和矛盾,给双方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痛苦。2013年3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且均系再婚,相互了解。结婚至今已有八年之久,老有所伴,各有所好,和睦相处,实属不易,理当珍惜。虽然前期双方因家庭矛盾而产生不愉快,但并未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体贴、宽容大度,夫妻之间多为对方付出而少向对方索取,相濡以沫,家庭矛盾将会化解,夫妻关系重归于好、安度晚年也将是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莉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黄燕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