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172号
申请执行人:肖泽虎,男,汉族。
被执行人: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吉和街2-3-12号。
法定代表人:米峰。肖泽虎与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12)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肖泽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案款发还申请人肖泽虎,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12)66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朱 评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