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45号
申请执行人:姜德富
被执行人:管珍英申请执行人姜德富与被执行人管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阳江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管珍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管珍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珍英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清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孙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