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93号
原告:荣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崔中奇。
被告: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吴晓燕 来自
原告荣晓涛与被告尹晓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93号
原告:荣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崔中奇。
被告: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吴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