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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93号

原告荣晓涛与被告尹晓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荣某某,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93号

原告:荣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崔中奇。

被告: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吴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