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338号
原告:王某,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肖云,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
被告:花某,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 判 员 周燕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马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