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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1338号

王某与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338号

原告:王某,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肖云,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

被告:花某,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 判 员  周燕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马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