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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90-2号

上海董傲物流有限公司与许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董傲物流有限公司,许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90-2号原告上海董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2幢909号库。法定代表人李小雪,该公司经理。被告许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董傲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辉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董傲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许辉所有的冀FD57**重型普通半挂货车。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董傲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许辉所有的冀FD57**重型普通半挂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齐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