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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执字第00028号

申请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马乙交通肇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马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被执行人马乙,男。本院在执行马某与马乙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2013年月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马乙正在服刑,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0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楠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