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个体,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健、代理检察员郭莉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4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因不满其子刘致君在玉田县双隆商厦天天动漫电玩城玩游戏机,持椅子将电玩城内一台海洋之星二代游戏机砸坏。经鉴定,该游戏机价值33350元。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供述;被害人马某陈述;证人刘致君、王某、张某、邱某、马百利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赔偿协议书;收条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4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因不满其子刘致君在玉田县双隆商厦天天动漫电玩城玩游戏机,持椅子将电玩城内一台海洋之星二代游戏机砸坏。经鉴定,该游戏机价值人民币3335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马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刘某供述笔录;被害人马某陈述笔录;证人刘致君、王某、张某、邱某、马百利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经济赔偿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福顺
代理
审判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王小超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海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