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655号原告谢书文,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娟,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兆星,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丰润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京山,该公司经理。
原告谢书文与被告周兆星、青岛丰润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书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丽萍
审 判 员 付增光
代理
审判员 郭文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汤振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