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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90号

庄兴军与包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庄兴军,包耀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90号

原告:庄兴军。

被告:包耀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兴军与被告包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兴军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彭晓晓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宋 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