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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243号

许某诉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许某,女,现住珲春市。被告郎某某,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与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全 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