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0830号
申请人:宋艮华。
申请人:黎敏。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宋艮华、黎敏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
审判员崔玉华独任审理。经审查,申请人宋艮华、黎敏于2012年12月26日在武汉市汉阳区睛川街汉汽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宋艮华、黎敏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审判员 崔玉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梁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