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562号原告张俊岭,男,1973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凤银,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岭与被告崔凤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宋晓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雨琪 来源:
张俊岭与崔凤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562号原告张俊岭,男,1973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凤银,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岭与被告崔凤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宋晓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雨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