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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3562号

张俊岭与崔凤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俊岭,崔凤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562号原告张俊岭,男,1973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凤银,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岭与被告崔凤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宋晓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雨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