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丘奥瑞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西外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杨家套乡李官屯西北。法定代表人彭国昌。
上诉人安丘奥瑞玻璃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2)玉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理由和请求是:本案属于货款纠纷产生的诉讼,应由卖方所在地安丘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依据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对冷却塔进行质量鉴定就认为该院有管辖权属于地方保护。该合同为加工定作合同,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公司所在地,要求将该案移送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冷却塔合同第16条第16.2款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因货款纠纷产生的诉讼由卖方人民法院管辖,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诉讼由买方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是基于双方争议的冷却塔质量是否合格而产生的纠纷,应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买方所在地在河北省玉田县,故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兆金
代理
审判员 李大军
代理
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 静 来自: